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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改姓名


您好!未成年人变更姓名前置条件: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应当经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的姓名变更问题,按公安部治安局《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办理。对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离婚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
申请条件:
(一)父母离婚、再婚的未成年子女;
(二)依法被收养或者收养关系变更的;
(三)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五)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一)父母共同签名的书面申请和提交(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表);(二)父母结婚证;已离婚的,出具离婚证,双方协商一致,当场在书面申请上签名;
(三)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父(母)子关系证明
成年人变更姓名
前置条件:成年人原则上不允许变更姓名。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正在被刑事处罚,以及变更姓名可能影响其他公民、组织依法正常行使权利的人员,不予变更姓名。机关、团体、学校、企业、失业等单位的职工需要变更姓名的,必须有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才可给予变更。
申请条件:
(一)姓名或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的;
(二)名字中含有冷僻字; 
(三)户口登记机关认定可以变更的其他情形。
办理材料:
(一)本人书面申请和提交《户籍项目变更更正审批表》
(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三)乡镇或相关单位人事部门准予变更的证明材料;
(四)派出所出具的无违法犯罪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