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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哪些特别规定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哪些特别规定

问;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一)需要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的公路、铁路、 油气管线、水利水电等建设项目中的控制性单体工程和配套工程 办理先行使用林地审核手续,提供项目有关建设依据(项目建议 书批复文件、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或相关产业政策文件),并 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其他材料。

(二)经审核同意或批准使用林地的建设项目,因设计变更 等原因需要增加、减少使用林地面积或者改变使用林地位置的, 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出增加或者变更使用林地申请,并按照 有关行业规定提供设计变更的批复文件。其中,新增使用林地面 积部分还应当按照《办法》第七条规定提供材料,减少使用林地 面积部分应当对不占范围予以说明并附图标注。

(三)公路、铁路、水利水电、航道等建设项目临时使用的 林地在批准期限届满后需要继续使用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5 在批准期限届满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临时使用林地申请, 说明延续的理由。对符合《办法》规定条件的,经原审批机关批 准可以延续使用,每次延续使用时间不超过 2 年,累计延续使用 时间不得超过项目建设工期。

(四)建设项目在使用林地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有效期内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 之日前 3 个月内,提出延续有效期申请,说明延续的理由。经原 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延续 2 年;延续的有效期内仍未 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的,经原审核同意机关批准,有效期可以 再延续 1 年,期满后不再延续。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不办理建设用 地手续的项目,已动工建设的不需办理延续手续。

(五)对非法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建设项目,要 依法进行查处;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确需使用 林地的,有关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要在初步审查意见中对建设项 目违法使用林地情况及查处情况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