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的医疗机构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吗?
开展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的医疗机构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吗?
答:不需要。
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需要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登记相关诊疗科目。在孕产期保健中涉及产前诊断、助产技术时需要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
依据:
1.《母婴保健法》第十四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
孕产期保健服务包括下列内容:
(一)母婴保健指导:对孕育健康后代以及严重遗传性疾病和碘缺乏病等地方病的发病原因、治疗和预防方法提供医学意见;
(二)孕妇、产妇保健:为孕妇、产妇提供卫生、营养、心理等方面的咨询和指导以及产前定期检查等医疗保健服务;
(三)胎儿保健:为胎儿生长发育进行监护,提供咨询和医学指导;
(四)新生儿保健:为新生儿生长发育、哺乳和护理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第三十二条 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
2.《孕产期保健工作管理办法》第二条 孕产期保健是指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为准备妊娠至产后42天的妇女及胎婴儿提供全程系列的医疗保健服务。
第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按照《孕产期保健工作规范》以及相关诊疗指南、技术规范,提供孕产期保健技术服务,按要求配合做好孕产妇死亡、围产儿死亡评审工作。定期收集孕产期保健信息,并报送辖区妇幼保健机构。
第九条 孕产期保健包括孕前、孕期、分娩期及产褥期各阶段的系统保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