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学需要的中期妊娠引产是否需要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非医学需要的中期妊娠引产是否需要行政部门开具证明文件?
答:不需要。
根据《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同时废止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涉及行政部门开具引产证明的规定不再执行。但国家禁止非医学需要的大月份引产。
依据:
1.《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9号)第十二条实施人工终止妊娠手术的机构应当在手术前登记、查验受术者身份证明信息,并及时将手术实施情况通报当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2002年11月29日原国家计生委、原卫生部、原国家药品监管局公布的《关于禁止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规定》同时废止。
2.《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计划生育基层基础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卫指导发〔2014〕3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