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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青川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策(摘要)

一、参保条件

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二、个人缴费、政府补贴

参保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13个档次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地方人民政府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给予补贴。个人缴费档次及对应的政府补贴为: 

缴费档次

200

300

400

500

600

700

800

900

1000

1500

2000

3000

4000

政府补贴

40

45

50

60

65

70

75

80

100

120

160

200

2.保留100元缴费档次用于政府重度残疾人(一、二级残疾)和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指独生子女三级以上残疾或死亡且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家庭)夫妻每人每年代缴100元的养老保险费,政府补贴40元个人可在政府代缴的养老保险费基础上提高缴费标准缴费。

三、参保办理程序

参保人持本人身份证、户口簿、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到户籍地村委会(居委会)填写《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表》,选择缴费档次;村委会(居委会)将参保料上报乡镇人民政府便民服务中心核;县居保局审批参保,为参保人建立个人账户。

四、养老金领取条件

1.截止到2012年6月30日年满60周岁未参加其他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不用缴费,每月领取基础养老金

2. 2012年7月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不足15年的,应逐年缴费,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规定领取年龄(年满60周岁)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五、养老金领取标准和计发方法

1.基础养老金2020年7月1日起调整为:60-64岁,105元/月;65-79岁,107元/月;80岁及以上,110元/月。2.养老金计发方法。养老金按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个人缴费+政府补贴+银行利息)除以139加上基础养老金计发。正常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每月增加2元。

六、参保人员零风险

参保人员正常缴费期间,若出现定居国外或死亡等情况,其个人缴纳的养老金、政府补贴及银行利息一次性退给本人或其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参保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死亡的,其个人账户资金(含政府缴费补贴和银行利息)余额可以继承,一次性退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

七、丧葬补助政策

丧葬补助对象1.参保缴费人员必须有一次及以上成功扣款后死亡的;2.不缴费直接领取待遇人员必须参保进入系统后死亡的。

丧葬补助标准: 1.不缴费直接领取待遇人员死亡,按1000元计发;2.2014年12月31日及以前缴费参保已办理待遇领取人员,待遇发放期间死亡,按1000元计发;3.2012年7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到龄(年满60周岁)未参保缴费人员,2015年及以后参保补缴费的,按500元计发;4.2015年1月1日起年满60周岁,在2015年及以后死亡的人员以公式计算,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发。

丧葬补助计算公式: 1000×正常缴费年限÷应参保缴费年限。丧葬补助政策从2014年4月21日起执行。

八、转移接续与制度衔接

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政策办理转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