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邮件撤回更改申请具体规定
问:办理邮件撤回更改申请具体规定
一、相关邮件尚未从收寄局发出的:
(一)对申请撤回的:应将邮件退交,寄件人在受理书上签收。
给据邮件应将收据收回并批注“撤回”字样,加盖日戳,粘贴在相
关存根或收寄清单上。撤回包裹时,资费如数退还寄件人(贴票包
裹的除外,如邮票未盖销,则退回所收邮票,如已盖销则不退),
并填写“退还/补收邮费收据(邮 1616)”。其它各类函件的资费(包括已由邮资机生成邮资符志的)一律不退,但所粘贴邮票未盖销的,可不盖销。
(二)对申请改址的,将邮件交申请人更改。
二、相关邮件已经从收寄的营业网点发出:
各类邮件已收取的邮费一律不退。受理后,营业人员填写“撤
回或更改通知书(邮 1607)”,通过传真或信息系统等方式发往投
递局或经转局、验关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