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怎样处理
问: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怎样处理?
答:新闻出版行政机关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进行检验或者鉴定的,予以检验或者鉴定;
(二)对依法应予没收的,予以没收,对依法不予没收的,退还当事人;
(三)对依法应当移送有关机关处理的,移交有关机关。
在七日内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保存,并将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退还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