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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查单处理规定

问:出口查单处理规定

答:一、营业网点应将查单和查询受理书,通过电话告知本部门业

务档案室查询节目,不得直接联系投递所属业务档案室,原始查单

定期寄送业务档案室备查。

二、业务档案室受理出口查单,应先在“出口查单登记薄”上

登记接收查单寄达局名、接收时间、接收人等内容,再通过系统查

询邮件信息,在收到查单 3 个工作小时内,将查单信息告知邮件当

前所在环节的业务档案室并确认。

三、查单发出 3 个工作日后,未得到相关答复的,查单接收部

门为责任部门,收寄部门的业务档案室通知收寄部门按规定向寄件

人办理赔偿,同时发送归垫邮件赔偿款通知,5 个工作日内由责任

部门归垫,并告知责任省分公司服务质量部门。

四、业务档案室收到回复的查单后,应在查单登记薄相关栏内

批注答复查询人时间、方式、邮件号码等信息并销号,收到查询结

果后当天答复或通知寄件人。查询人需要书面结果的,当班书面回

复查询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