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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

问: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

答:邮电部、军委通信部 1951 年 9 月 20 日邮业字第 6547 号联合通

一、凡革命军人阵亡(或在职亡故),其生前所有遗物,可以

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交由邮政营业场所免费邮寄。

二、烈士遗物,须经负责处理此项遗物的机关或部队(即寄件

机关或部队)封装妥善,备具正式证明文件或公函向各地邮政营业

场所交寄。

三、烈士遗物如为衣物器皿等类物品,应当分别性质,按照邮

政包裹的规定免费邮寄封装妥善后,按照包裹手续寄递。如果所遗

物品仅为笔记本、照片、遗嘱等物,可以按照挂号函件手续寄递(该

项物品也可以和衣物等混封一起作包裹交寄)。此外凡属邮政营业

场所禁止和限制交寄的物品,除本文另有规定的以外,都不予收寄。

四、烈士遗物封面上,须将收件人姓名地址和寄件机关或部队

名称地址详细说明。并在正面明显处和包裹详情单上注明“烈士遗物”字样,邮政营业场所收寄后,出给收据存查。

五、烈士遗留的现款,可以按照汇兑办理,免缴汇费。

六、烈士遗物如果是金银饰物或其他贵重物品,应当作保价包

裹交寄,免收保价费和邮费。但是金饰物每人不得超过一市两(50克),

银饰物不得超过四市两(200 克),超过的不予收寄。

七、烈士遗物邮件每件体积和重量限度与一般邮件同;超过的,

由寄件机关分开寄递。烈士遗款汇票每张款额限度,以不超过邮政

营业场所规定为限。烈士遗物保价包裹的收保限额,也以不超过邮

政营业场所规定为限。如有超过,由寄件机关分开交寄。

八、邮政营业场所处理烈士遗物邮件时,所有有关单据,都必

须注明“烈士遗物”字样,以便核查。

九、交寄烈士遗物的证明文件,由收寄邮政营业场所随有关单

据存档备查,不必随件寄发。至于一次交寄多件的寄件机关或部队,

可以开一张证明文件,随附一张清单,分别开列各收件人姓名、地

址和件数,以备查考。

十、邮政营业场所处理烈士遗款开具汇票时,应当在汇票和取

款通知单以及汇款收据上注明“烈士遗物”,其证明文件,应当和

汇款收据一并归档。

十一、烈士遗物如有遗失损毁,除人力不可抗外,必须由责任

局逐级报告邮政集团公司处理。

补充规定:

合并摘录:邮电部、军委通信部 1954 年 1 月 25 日总参信邮通

字第 5 号联合通知;邮电部邮件字第 270 号通知;邮电部邮政总局

第 31094 号通知;邮电部(61)邮业字第 118 号通知

一、革命烈士的钢笔、手表、金银器皿、照片、纪念章和衣服等,

统封一包交寄。但是为了避免在邮寄途中损坏,应当将钢笔、手表、

金银器皿、照片、纪念章等贵重物品,另行装入木盒或铁盒中,然

后放在包裹内,以保安全。相关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可以封入遗物

包内。

二、革命烈士遗物在封装时,应当将遗物的名称、牌号、特点、

数目和新旧程度在遗物详情单内注明,并由寄件机关的经手人和核

对人负责核对,加盖公私图章证明。在投递时,如果该包封装完好,

无私拆痕迹,而内件短少,则由寄件机关负责。

三、革命烈士遗物统由收件人所在地的县人民委员会负责收转。

因之,在烈士遗物和信函的封皮上必须注明ⅹⅹⅹⅹ县人民委

员会收转ⅹⅹⅹⅹⅹⅹ村(在城市还需写明门牌号码)ⅹⅹ

字样。县人民委员会应当将革命烈士遗物、革命军人牺牲证明书和

烈士遗物详情单等一起送交革命烈士家属,不得零星分交。如果经

175县人民委员会投递无着时,应当开列名单,仅将名单分别寄交省军

区或大军区政治部和原寄件机关查询,装寄该项名单的信封上应当

注明“查询烈士遗物函件”字样,交邮政营业场所按平信免费转递。

如果查询无着时,应当由原寄件机关表示处理意见,如果需要转退时,

仍然交邮政营业场所免费转退。

四、凡随军开赴前线的政治工作人员和民兵、民工在前线与敌

战斗牺牲,并有团级以上的军事机关证明,其生前遗物可以适用本

办法 免费寄递,不是与敌战斗牺牲的,不能适用。

人民警察因公牺牲或在职亡故,其生前遗物也可以适用“烈士

遗物免费邮寄办法” 免费寄递。

五、“烈士遗物免费邮寄办法”中,原定革命军人阵亡(或在

职亡故)其遗物得适用上述办法免费收寄。所谓“在职亡故”应当

包括在职因病亡故在内。至于非现役革命军人、或者军人转业地方

机关后在职死亡的,不能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