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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二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重视为残疾人提供法律服务二的内容是什么?

答:《法律援助法》进一步保障刑事案件中特定类型残疾人获得辩护的权利,将原《法律援助条例》中“盲、聋、哑人”改为“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使表述更加规范,事实上能使更多残疾人获得法律援助,该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属于下列人员之一,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担任辩护人:……(二)视力、听力、言语残疾人;(三)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