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详情
非医师在合法机构内多次非法行医,如何处理?

非医师在合法机构内多次非法行医,如何处理?

答:非医师在合法医疗机构内里单独执业,多次非法行医,符合“2+1”情形的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应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  

具体处理如下:

1.在有证机构内,对机构使用非卫,可用《监督意见书》责令医疗机构停止使用非医师停止违法执业活动,用行政命令代替《公告》;

2.由于该非医师在有证机构内开展非法行医活动,其药品器械均为有证机构所有,不是非法行医者个人所有,因此在行政处罚中,对医疗机构使用非卫,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进行处罚;对个人非医师行医,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进行处罚,只罚款,不没收有证机构的药品器械。

3.“非法行医罪”主体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个人”,因此,非法行医者无论在有证医疗机构内或无证机构内开展执业活动,情节严重者(造成就诊人伤害或构成“2+1”情形者),均应以涉嫌非法行医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法律依据:

1.《执业医师法》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决定》修正)第一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

(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三)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  

(四)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  

第二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