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是否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回答:据国家卫生健康委4号令第二十八条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时,应当以书面形式与用人单位明确技术服务内容、范围以及双方的责任。
用人单位提出的技术服务内容、范围及要求违反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规定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予以拒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