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退评审材料有什么规定
问:清退评审材料有什么规定?
答:申报人员的评审材料按原呈送渠道退回。其中:
(一)评审通过并经批准获得专业技术资格人员的评审材料,由各评委会清理后退回用人单位。其中《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存入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没有个人人事档案或专业技术资格档案的由人才交流中心按有关规定代管,不退回本人);其余个人提交的业绩、论著、论文、成果、证书、证明等有各评委会在发文无异议后销毁。
(二)评审未获通过或未予审批人员的评审材料,凡涉及有组织核查、评价和评审组织的结论,包括《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中的内容,只退至区、县人事(职改)部门,并由区、县人事(职改)部门保存一年后销毁,不退回本人。单位对"资格未获通过"者,不作具体解释,也不得透露评审、表决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