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条件有哪些
问:成立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条件有哪些?
答:根据《广元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办法》文件,成立职业培训学校需要具体以下条件:
第一条 举办学校的社会组织和企业,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学校的个人,应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两个或两个以上社会组织、企业或者个人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合作方式以及各自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办法等内容。
第二条 学校的名称只能使用一个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范名称,不得与本市行政区域内已登记的其他学校名称相同或相近,不得使用专有名词,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其名称应当包括所在行政区域和冠名,统一使用“广元市××职业培训学校”或“广元市××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县)××职业培训学校”或“××(县)××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广元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或“广元市××(区)××职业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学校应当依法制定章程,并符合登记机关的相关规定,主要包含以下内容:
(一)学校的名称、地址;
(二)办学宗旨、类型和业务范围;
(三)组织管理制度;
(四)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程序;
(五)决策机构及监督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及议事规则;
(六)资产来源、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七)机构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的处理办法;
(八)章程修改程序;
(九)党建工作;
(十)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学校应依法设立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党组织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组成,成员不少于 5人,其中三分之一以上人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
学校应当设立监督机构。监督机构应当有党的基层组织代表,且教职工代表不少于1/3。教职工人数少于20人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可以只设1至2名监事。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及其近亲属不得兼任、担任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或者监事。
第五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依法由理事长(或董事长)或者校长担任。
第六条 校长(行政负责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无犯罪记录,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且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七条 学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教学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
第八条 学校应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4,专职教师应签订劳动合同并参加社会保险。每个培训专业(职业、工种)至少配备2名以上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理论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均应具有与其教学岗位相应的教师上岗资格。培训教师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对应或者相近的高级工(三级)及以上国家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高于其所培训的专业(职业、工种)等级。特殊(特色)工种、未开展鉴定评价的职业(工种)培训教师可由具有丰富实践实操经验的实用型人才担任。
第九条 学校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相关人员。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不得兼任,会计、出纳人员和学校负责人应当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十条 学校应具有不少于同时培训200人的办学规模及办学条件。
第十一条 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不少于30平方米;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总计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第十二条 学校应具有与开办职业(工种)相适应的用于技能训练的实习场地、场所和实验、实习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第十三条 学校的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固定资产应达到20万元以上,注册资金20万元以上。学校成立后,学校资金不得拆借、抽逃或用于非办学支出。
第十四条 学校应具有与培训专业(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学校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非自编教材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的教材目录。
第十五条 学校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管理、考试管理、印章管理、设备管理、卫生安全管理等制度。
第十六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基本要求,国家职业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应达到其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