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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启动监督程序

问: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哪些情形应当启动监督程序?

答: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

 (一)损害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审判、执行人员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违法行为的;

 (三)当事人存在虚假诉讼等妨害司法秩序行为的;

 (四)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公益诉讼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存在违法行为,或者执行活动存在违法情形的;

 (五)依照有关规定需要人民检察院跟进监督的;

 (六)具有重大社会影响等确有必要进行监督的情形。

  人民检察院对民事案件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当事人是否申请再审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