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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中小企业问题解答九

        问:1、对超过200万的货物采购项目,招标文件明确项目接受分包合同(即通过分包预留采购份额),价格评审时针对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或者大型企业将合同额30 %以上分包给小微企业的情况,是否还享受价格扣除优惠?2、“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 2 -3 (工程项目为1 —2 )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其中“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份额占30%以上”是指接受分包单位本身为小微企业,还是指产品制造商,若指产品制造商,是否可分包给一个大型或中型经销商,但经销商提供产品为小微企业制造,这种情况也享受价格优惠?

        答:1.对于通过分包方式预留采购份额的采购项目,不再执行价格评审优惠的扶持政策。对于非预留份额采购项目和采购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3%(工程项目为1%-2%)的扣除。 2.《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第九条中关于分包的规定中的“小微企业”应当满足《办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应当为小微企业制造的货物、承建的工程和承接的服务的合同份额,和经销商是否是小微企业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