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低保监督管理有哪些
答:根据四川省民政厅印发《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中第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公开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受理咨询、举报和投诉,主动接受社会和群众对低保审核确认工作的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和乡镇(街道)应当健全完善举报核查制度,对接到的实名举报,应当逐一核查,并及时向举报人反馈核查处理结果。
申请或者已经获得低保的家庭成员对于民政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对低保定期组织专项检查;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会同同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织抽查。对查出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管理权限处理。
从事低保工作的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等行为的,应当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对因改革创新、先行先试,或信息核对障碍、救助对象失信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已经履职尽责且能够及时纠正的,可以依法依规不予问责或免于问责。
采取虚报、瞒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低保金,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有关信息载入个人征信系统。对无理取闹、采用威胁和暴力手段等方式强行索要低保待遇,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