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有什么不同
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集体经济组织独资或合资设立的企业法人有什么不同?
答:《民法典》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为特别法人,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只能以土地以外的经营性资产承担债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以组织的名义去开办农民合作社、公司等实体,也可以组织的名义与其他组织开展合作与联合。这些主体,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可以依法破产、兼并、重组,但不涉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本身。也就是说,村属企业是完全的市场主体,适用企业破产相关规定;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注销,适用《四川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条例》的规定: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注销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