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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停的规定

问:暂停的规定?

答:暂停的规定:
1.用户申请暂停须在5个工作日前提出申请。
2.暂停用电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停止。
3.申请暂停用电,每次应不少于十五天,每一日历年内暂停时间累计不超过六个月,次数不受限制。暂停时间少于十五天的,则暂停期间基本电费照收。
4.当年内暂停累计期满六个月后,如需继续停用的,可申请减容,减容期限不受限制。
5.自设备加封之日起,暂停部分免收基本电费。如暂停后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的,应改为相应用电类别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电价标准。
6.减容期满后的用户以及新装、增容用户,二年内申办暂停的,不再收取暂停部分容量百分之五十的基本电费。
7.选择最大需量计费方式的用户暂停后,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按照暂停后总容量申报。申请暂停周期应以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为基本单位,起止时间应与抄表结算起止时间或整日历月一致。合同最大需量核定值在下一个抄表结算周期或日历月生效。
8.暂停期满或每一日历年内累计暂停用电时间超过六个月的用户,不论是否申请恢复用电,供电企业须从期满之日起,恢复其原电价计费方式,并按合同约定的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9.用户同一自然人或同一法人主体的其他用电地址的电费交费情况正常,如有欠费则应给予提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