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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容的规定

问:减容的规定?

答:减容的规定:
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二十三条及国家关于基本电费最新规定:客户申请减容,须提前5个工作日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减容必须是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停止或更换为小容量变压器用电。供电企业在受理减容之后,根据客户申请减容的日期对设备进行加封。从加封之日起,按原计费方式减收其相应容量的基本电费。减容后的容量达不到实施两部制电价规定容量标准时,应改为单一制电价计费,并执行相应的分类电价标准;
2.减容期限不受时间限制,减容超过两年需恢复用电的容量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3.在减容期限内,供电企业应保留客户减少容量的使用权,客户要求恢复用电,按减容恢复办理;超过减容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应按新装或增容手续办理;
4.减容起止月份的基本电费按实际使用天数、每天按全月基本电费的1/30计收。发生减容等变更用电,计算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时,加封当日不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启用当日计收基本电费和变压器损耗;
5.减容期限内要求恢复用电时,应在5天前向供电企业申请办理恢复用电手续,基本电费从启封之日起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