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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户的规定

问:并户的规定?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用户并户,应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同一供电点、同一用电地址的相邻两个及以上客户允许办理并户;
2.原客户应在并户前向供电企业结清债务;
3.新客户用电容量不得超过并户前各户容量之和;
4.并户引起的工程费用由并户者负担;
5.并户的受电装置应经检验合格,由供电企业重新装表计费。
供电企业在受理并户申请时,要注意并户后的客户用电容量达到实施两部制电价标准时,应改为两部制电价计收电费;若并户后用电容量、用电类别变化,则分步办理,先并户后按增(减)容、改类办理。并户后要重新签订供用电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