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类的规定
问:改类的规定?
答: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第三十五条规定:用户改类,须向供电企业提出申请,供电企业应按下列规定办理:
1.在同一受电装置内,电力用途发生变化而引起用电类别改变时,允许办理改类手续;
2.擅自改变用电类别,应按本规则第一百条第1项处理。 按照《国网营销部关于印发落实国家降低一般工商业电价营销实施方案的通知》(营销营业【2018】23号)文件规定,客户可提前15个工作日按季度或三个连续自然月通过营业厅或线上渠道申请变更基本电价计费方式,在变压器容量、合约最大需量或实际最大需量三种计费方式中自主选择。
选择合约最大需量方式的,合同约定值不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不含已减容、暂停的容量,本段下同)的40%,抄见最大需量值低于合同约定值105%的,按合同约定值计收;抄见最大需量值超过合同约定值105%的,执行本省超收标准。若地方价格文件明确取消超收标准的,超出合同约定值的部分按正常标准计收。
选择实际最大需量方式的,抄见最大需量值低于变压器容量和不通过变压器接入的高压电动机容量总和的40%时,按容量总和的40%计收;抄见最大需量值超过容量总和40%的,按实际抄见最大需量值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