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详情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的义务,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一)破坏、盗窃城市公共汽电车车辆、设施设备;

(二)擅自关闭、侵占、拆除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或者挪作他用;

(三)损坏、覆盖电车供电设施及其保护标识,在电车架线杆、馈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堆放、悬挂物品,搭设管线、电(光)缆等;

(四)擅自覆盖、涂改、污损、毁坏或者迁移、拆除站牌;

(五)其他影响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功能和安全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