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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面损坏、坑洼问题在多次或长时间反馈后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应当由哪个责任部门处理?如何处理

问:路面损坏、坑洼问题在多次或长时间反馈后未得到解决的情况下,应当由哪个责任部门处理?如何处理?

答:《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加强公路养护,保证公路经常处于良好技术状态”。因此,公路路面出现长时间损坏、坑洼问题,应由公路管理机构或者公路经营企业负责处理。如果多次或长时间反馈后未得到解决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投诉。但是路段属于城市道路或者农村公路的,不属于《公路安全保护条例》适用范围,建议直接向地方人民政府反应有关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