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问:客运经营者不得有哪些行为?
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二章第十五条:客运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坑骗旅客;
(二)擅自暂停、终止客运经营服务,拒载旅客;
(三)发车后站外揽客、途中甩客、擅自加价、恶意压价;
(四)擅自变更车辆或者将旅客交他人承运;
(五)堵站罢运等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性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