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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关于检察院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是

问: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关于检察院不予受理情形的规定是?

答:(1)当事人对生效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未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2)当事人申请再审时间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的;(3)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限内正在对再审申请进行审查的;(4)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且尚未审结的;(5)人民检察院已经审查终结作出决定的;(6)行政裁判、裁定、调解书是人民法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或者再审检察建议再审后作出的;(7)申请监督超过规定期限“六个月”的;(8)依据法律规定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案外人没有提出异议、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但有正当理由或者人民检察院依职权监督的除外;(9)当事人提出有关执行异议、申请复议、申诉或者提起诉讼后,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正在审查处理的,但超过法定期限未作出处理的除外;(10)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