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
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海事行政处罚规定》第二十七条是什么?
答:违反《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或者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施工作业单位、施工作业的船舶和设施停止作业:
(一)未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发布航行警告、航行通告即行实施水上水下活动的;
(二)水上水下活动与航行警告、航行通告中公告的内容不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