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何规范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
问: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如何规范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
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章第四十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建立配件采购登记制度和配件档案,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维修车辆,保证维修质量,做好维修记录;承接机动车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的,应当与托修方签订维修合同,并按规定建立维修档案。竣工出厂时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员应当签发全国统一式样的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不得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应当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