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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

问:1.问:安全评估的单位有什么规定?

2.问:申请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审批,应当向哪里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 3.问:请问能全国通办吗?

答:1.答:必须是二级以上资质的爆破作业单位才能进行从事安全评估。

2.答:根据《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6号)第三十五条,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向爆破作业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申请,提交《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和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估企业出具的爆破设计、施工方案评估报告。受理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提交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答:不能。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辖区公安机关进行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