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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判定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问:如何判定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

答:根据《道路运输企业和城市客运企业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开展汽车客运站经营的企业存在本标准第三条规定情形或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

(一)未按规定执行一类、二类客运班线实名制管理制度的;

(二)允许超载车辆出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