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问:哪些情形不得获得低保?
答:根据《四川省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第四章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获得低保。
(一)家庭人均现金资产(含储蓄存款及利息)和持有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含家庭拥有的高档收藏品)总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
(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拥有机动车(不含残疾人功能性补偿代步机动车)、经营性大型农机具、经营性房屋,价值超过当地低保月标准24倍的;拥有两套以上(含两套)产权住房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2倍的;
(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有“企业法人代表”,并正在从事经营活动,或雇佣他人从事经营性活动的;
(四)在法定劳动年龄段内并且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就业或者从事劳动生产的;
(五)无正当理由拒不配合低保审核确认和复核工作的;
(六)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人口变动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七)在监狱内服刑人员;
(八)人为闲置承包土地、山林的家庭;
(九)特困救助供养对象;
(十)其他经县级民政部门规定不能获得低保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