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否消除
问: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父母子女间的关系是否消除?
答:《民法典》第1054条规定,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被撤销后,该婚姻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之间也自始不具备夫妻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当事人在同居期间所生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因婚姻无效或被撤销而消除,适用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当事人同居期间所生子女为非婚生子女,根据《民法典》第1071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亦有赡养扶助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