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人民政府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业务知识库 » 详情
针对实践中存在“厂中厂”“库中库”等问题,《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规定的

问:针对实践中存在“厂中厂”“库中库”等问题,《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如何规定的?

答:实践中,不少厂房和仓库分租转租后,由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出现了“厂中厂”“库中库”现象。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办法》从四个方面作出了规定:一是实施统一管理。同一厂房、仓库有两个及以上出租人、承租人使用的,应当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明确一个出租人、承租人负责统一管理,并通过书面形式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二是严格技术要求。租赁厂房、仓库整体及各自使用部分的平面布置、防火分隔、安全疏散、装修装饰和消防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三是建立协作机制。租赁厂房、仓库的各方应当建立消防协作机制,共同制定防火安全公约,开展联合防火巡查检查、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消防演练,定期召开会议,推动解决消防安全重大问题。四是进行分类储存。租赁厂房内的中间仓库和租赁仓库内的甲乙类物品、一般物品以及容易相互发生化学反应或者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必须分间、分库储存,并在醒目处标明储存物品的名称、性质和灭火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