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租赁厂房、仓库用火和动火作业是如何规定的
问:《租赁厂房和仓库消防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对租赁厂房、仓库用火和动火作业是如何规定的?
答:《办法》规定租赁厂房、仓库应当建立用火安全管理制度,要求对使用明火实施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为预防违规用火和动火作业引发火灾事故,《办法》专门规定了相关禁止行为: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使用明火;不得违法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租赁仓库内严禁使用明火;仓库以及周围五十米内,严禁燃放烟花爆竹;设置在租赁厂房内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生产加工车间,在生产加工期间禁止进行动火作业。
租赁厂房、仓库因生产工艺、装修改造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办法》对动火审批作了具体规定,主要包括三个方面内容:一是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用火安全管理制度事先办理审批手续。二是动火审批手续应当经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批准,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动火施工。动火审批手续应当注明动火地点、时间、动火作业人、现场监护人、批准人和消防安全措施等事项。三是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查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是否依法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