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如何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问: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如何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信息共享机制?
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四章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与交通运输、旅游等部门应当建立营运车辆违法行为及驾驶员交通安全事故信息共享机制,为道路运输经营者、驾驶员、教练员提供查询服务。
县级以上交通运输、公安、国土资源、气象等部门应当加强沟通协作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地质灾害和极端天气等情况下的道路运输安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