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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哪些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