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游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规定
问:巡游出租汽车经营者违反本规定,有哪些 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 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答:(一)擅自暂停、终止全部或者部分巡游出租汽车经营的;
(二)出租或者擅自转让巡游出租汽车车辆经营权的;
(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转包经营未及时纠正的;
(四)不按照规定保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的;
(五)不按照规定配置巡游出租汽车相关设备的;
(六)不按照规定建立并落实投诉举报制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