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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问: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是什么?

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许可机关依法吊销相关经营许可和从业资格证件:

(一)使用经检测不合格的车辆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

(二)道路旅客运输站(场)未按规定向客运经营者公布收费项目和费率,向旅客公布票价,未按规定收费和售票、强行搭售保险的;

(三)未按照有关技术标准进行机动车维修竣工质量检验、未如实提供检验结果证明的;

(四)向维修不合格的车辆发放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