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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问: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哪些措施?

答:《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五章第六十八条:对违反本条例和其他道路运输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取抽样取证的方法;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理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