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单位和个人应当自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处理和反馈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