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以及其他公共场地从事施工作业、搭建建(构)筑物、堆放物料;
(二)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绿地等公共场所设置停车场(点)、施划停车位或设置车辆门禁设施;
(三)擅自占用道路、广场、桥梁、绿地及其他公共场地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和举办文化娱乐活动;
(四)临街商场、店铺、餐馆等经营者超出门窗、外墙摆放经营设施、商品从事经营活动;
(五)在城市道路、桥梁、护栏、标牌、电线杆、路灯杆、树木、绿篱等晾晒、吊挂衣物 和其他物品;
(六)占用机动车、非机动车公共停放场点,擅自拆除、移动、遮蔽、损毁或者涂改停车设施、设备和标识;
(七)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影响城市市容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