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问: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内容是什么?
答:附着于城市道路的信息亭、通信交换箱、配电箱(房)、路灯杆、电线杆、交通标识、交通护栏、路标牌、公交站牌(亭)、垃圾箱、消防栓、执法岗亭、公益岗亭等设施应当统一规划、有序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
执法岗亭、公益岗亭不得改变原使用性质。
设置单位应当负责设施的日常维护,保持干净整洁、牢固安全;设施污损、陈旧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清洗、修复、拆除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