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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规定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程序是什么?

答:《办法》严格履行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认定程序,保护市场主体和有关人员合法权益。《办法》规定:一是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和省级、设区的市级应急管理部门有组织、指导职能,以及按照“谁处罚、谁决定、谁负责”的原则,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负责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工作。二是应急管理部门列入前应告知,列入应出具书面决定,告知、送达、异议处理等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将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录入系统,以及通过国家有关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部门政府网站等公示作出时限要求。四是规范公示信息内容,加强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保护。五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期限为3年,管理期满后由作出列入决定的应急管理部门移出,并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符合条件的也可申请提前移出。六是对列入依据发生变化的,应急管理部门应当重新审核认定,不符合列入情形的,应当撤销列入决定,立即停止公示和解除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