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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如何保障被列入对象合法权益

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如何保障被列入对象合法权益?

答: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作为管理强度较高的信用监管工具,对被列入对象权利影响较大。《办法》规定:一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书面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告知内容应当包括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以及依法享有的权利等事项。二是应急管理部门作出列入决定的,应当出具书面决定。书面决定内容应当包括市场主体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关人员姓名和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列入时间、事由、依据、管理措施提示、信用修复条件和程序、救济途径等事项。三是用于对社会公示的信息,应当加强对信息安全、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保护。四是被列入对象对列入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