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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在信用修复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问:《安全生产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办法》在信用修复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鼓励被列入对象主动纠错、重塑信用,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办法》第四章明确了信用修复的条件和程序,既体现对被列入对象的有效惩戒,又给予被列入对象重塑信用、改过自新的机会。一是鼓励被列入对象进行信用修复,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二是对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满12个月的被列入对象,在满足3项规定的条件下可申请提前移出。三是对应急管理部门受理、核实提前移出申请作出时限要求,规定设区的市级、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准予提前移出应报告上一级应急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四是规定发现被列入对象申请提前移出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应撤销提前移出决定,被列入对象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