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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无相关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问:对于无相关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超经营范围开展维修经营活动的情形,应当如何处理?

答:可根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8号)第四十九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未按规定进行备案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第五十条规定,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不符合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机动车维修经营业务标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