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关于听证笔录制作、听证评议、听证意见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问:检察机关办理行政诉讼监督案件关于听证笔录制作、听证评议、听证意见效力是如何规定的?
答: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经参加听证的人员校阅后,由参加听证的人员签名。拒绝签名的,应当记明情况。
听证会结束后,主持人可以组织听证员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案件处理等进行评议,并制作评议笔录,由主持人、听证员签名。
听证员的意见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案件的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