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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案件事实的根

问:哪些证据材料不能作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答:《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七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合法、及时、客观、全面地收集证据材料。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

(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手段获取的;

(三)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

(四)被技术处理而无法辨明真伪的;

(五)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证人提供的证言;

(六)其他不具备合法性和真实性的证据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