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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何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等物品

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何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等物品?

答:《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章第十九条: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妥善保管扣押的车辆等物品,不得使用或者损毁,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经执法机构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依法变卖或者拍卖,所得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