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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政复议时被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时应当怎么办


问:申请行政复议时被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驳回时应当怎么办?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五条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驳回申请或者受理后超过行政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申请人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反映,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纠正;必要时,上级行政复议机关可以直接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