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何加强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协作
问: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如何加强跨区域案件的执法协作?
答:根据《四川省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第二十一条:跨区域的案件,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应当加强执法协作。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或者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做好统筹协调工作。